民事调查
精神病患者离婚
...................................................................................................................................................................................................................................................

 

王某(男)为机械厂的工人,刘某(女)为该厂的出纳员,双方于1958年12月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有4个子女。长子、长女均已成年,参加了工作。次子17岁,幼子11岁。1976年以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和教育子女问题,多次发生过吵打。1987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刘某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某患有精神病,经鉴定为“阵发性精神异常,应判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由其长女王某某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坚决不同意其父与其母离婚。【点评】1.刘某患有精神病,其诉讼活动由其长女(已成年)代理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本案中由于正好是王某与刘某之间发生的诉讼,所以他们的长女王某某作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是比较合适的,其可以代其母亲参加诉讼。但刘某长女王某某无权“坚决不同意其父与其母离婚”,因为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与离婚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其他人无权干涉,这不仅包括父母不得包办子女婚姻,成年子女也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问题。2.法院应当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做好原告的说服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前,不轻易判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3.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因素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不在于谁患有精神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刘某不仅患有精神病,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十多年来夫妻吵打这一事实,也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些都说明,法院可以作出离婚判决。4.需注意的是,如法院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本案中刘某今后的生活可由其成年子女赡养,如果王某有能力的话,也可以给予经济帮助。
公告栏
推荐文章
全天服务电话

全国24小时免费电话:400-6866-383
讨债专线:0769-23215555
讨债(广州):020-66622073
讨债(深圳):0755-61653073
讨债(香港):00852-66782727
讨债(澳门):00853-66186225
婚姻专线:0769-22360992
商务专线:0769-23011715
传真:0769-23011705
网址: www.dg007.org
邮箱: zzdc_007@163.com


Auto Publisher 永久版权所有 © 广州.深圳.东莞中证商务信息调查有限公司 东莞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座1603 邮编:523000渝ICP备10002204号 法律顾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范律师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400-6866-383 24小时热线:(东莞)0769-23215555 23011715 22360992 ,(广州)020-66622073,(深圳)0755-61653073,讨债(香港):00852-66782727 ,讨债(澳门):00853-6618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