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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能否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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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人公司解答,【案情】1997年6月2日,毛爱飞凭田永岳出具的四份借条向法院起诉,称田永岳以经商为由,于1996年3月14日、4月25日、8月10日、1997年1月31日四次分别向毛爱飞借去人民币2万元、5.5万元、1.5万元、1.2万元,共计10.2万元。利息第一次约定为月息3%,后三次均约定为月息2.5%,因多次催讨未果,要求依法判处。庭审中,对借款的用途双方均陈述是做生意,法院认定的案情为:1996年4月至1997年1月,田永岳因经营需要分四次向毛爱飞借得10. 14万元,利息支付至1997年4月。1997年6月11日,田永岳偿还毛爱飞本金3万元。【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毛爱飞要求田永岳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田永岳偿还毛爱飞借款人民币7. 14万元,并自1997年5月1日起按月支付利息,98年底前付清全部本金,息随本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田永岳无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称该四笔借款中三笔是赌款,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知情的参赌人员,查明:1996年3月14日的2万元借款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但借款时,毛爱飞当即将当月的600元利息扣下。而1996年4月25日、8月10日、1997年1月31日三笔借款计人民币8.2万元,是毛爱飞的赌博抽头钿、毛爱飞借给田永岳的赌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检察机关以毛爱飞与田永岳所形成的三个借贷关系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而是赌博之债,该三个借贷关系不应予以保护为由依法提出抗诉。再审认为,1996年3月14日,毛爱飞与田永岳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毛爱飞要求田永岳偿还该笔借款的本息之诉应予支持,但本金应是1. 94万元。双方于1996年4月26日、1996年8月10日和1997年1月31日这三个借贷关系合计人民币8.2万元,分别是毛爱飞提供给楼某等人的赌资和毛爱飞与田永岳一起“拼门”参赌以及毛爱飞单独向田永岳提供的赌资所形成的。因赌博是非法行为,因而上述三个借贷关系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本院不予保护。由于毛爱飞、田永岳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致原判对上述三个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毛爱飞要求田永岳归还8.2万元及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评析】毛爱飞、田永岳在本案再审判决前均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作为民事案件,由于毛爱飞、田永岳在原审时均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致使原判将本案的借贷关系作为民间正常借贷关系认定并据此判决。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毛爱飞与田永岳所形成的三个借贷关系计人民币8.2万元借款,是毛爱飞与田永岳以赢利为目的在毛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毛爱飞向参赌者提供的赌资、毛爱飞的抽头款以及田永岳参赌时毛爱飞向田永岳提供的赌资。毛爱飞、田永岳的行为属赌博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l条关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的规定,该三个借贷关系不应予以保护。近几年来,因赌博欠债而出具借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情况偶有出现,其中一种情况如本案的提供赌资、抽头、参赌者因赌输还不出所借赌资,付不出头钿而出借条;另一种情况是参赌者中,输者一时间钞票付不出于是给赢者出具借条。上述二种情况形成的借贷关系均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因此在审查借贷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仔细审查借款的形成过程,借款的目的、用途是否合法,如发现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则还要查明出借人是否明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定性,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调查公司http://www.dg007.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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